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社团(下称社团)的管理,丰富和活跃社团学生的课外生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依据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社团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
第三条 社团不得从事非法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社团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社团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
1.社团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负责对社团的组织的各项活动进行辅导。社团隶属校团委,挂靠招生就业处,社团工作由是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教师应是学院聘期内的创新创业导师。指导教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2.社团指导教师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指定。
第三章社团的任务职能
第五条服从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以及创新创业类相关校园文化活动。
第六条在全院范围内发掘、宣传优秀创新创业典型。
第七条社团服务于全体所有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师生,引导学院大学生提高培养创新意识与增强创新创业能力。
第八条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培训活动,积极宣传科学实用的创新创业相关知识。
第九条积极与兄弟院校之间的进行密切的交流合作,构筑经验与信息交流平台。
第四章 社团组织机构
第十条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社团成员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十条社长职责
1.负责召集和主持社团会议。
2.制定社团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社团活动。
3.代表社团向学校团委汇报工作,接受学校团委的指导和监督。
4.协调社团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处理社团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副社长职责
1.协助社长工作,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
2.社长不在时,代理社长行使职责。
第五章 社团的会长管理
第十二条 社团会长的产生
社团会长必须从本社团成员中酝酿,经全体会员选举后产生,并在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填写会长档案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社团会长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社团成为会员,并经常参加社团活动超过一年以上(新成立的社团除外);
2.会长原则上由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含大二);
3.担任会长的学生必须征得其二级学院的同意。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会长:
1.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其他社团或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学生社团的负责人;
3.前一学年内必修课有不及格者;
4. 正在担任其他学生社团会长者。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会长的责任:
1.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遵守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章程;
3.遵守《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社团管理办法》;
4.维护全体社团成员的权益,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和保障社团成员的人身安全;
5.对组织社团活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对于未履行会长职责者,挂靠单位将视情况给与相应处罚,直至罢免。
第六章 社团的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注册的在校生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新会员申请加入社团,由社团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试及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必须在每学期初,按学生社团要求到所属学生社团进行会员登记。
第二十条 会员有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的义务,对于长期不参加学生社团活动的可按情况作退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积极配合学生社团干部做好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监督社团干部工作的权力,对于学生社团活动可以提出置疑,社团干部必须进行相应解释。
第七章 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必须符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须在招生就业处和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大型、涉外活动的举行须征求指导教师的意见,经指导教师批准同意后,提交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举办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大型活动:
1. 参与人数超过40人;
2.使用校内场地;
3. 活动跨越两个以上(含两个)学期。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涉外活动:
1.使用校外场地举办活动;
2.邀请除本校教职工及正式注册学生以外人员参与活动;
3.以学生社团名义外出参加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工作直接向招生就业处负责,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每学年初到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年度注册;
2.每学期末向指导教师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报告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工作材料;
3.举行学生社团活动前要提前向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报,活动后要提交相应总结材料;
4.社团会长换届要向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报,经批准后,召开社团换届选举大会。
5.积极配合招生就业处对社团各项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张贴物、刊物及其他宣传物品的管理按照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八章 违纪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者;
2.在活动筹备期间进行与活动筹备无关的事宜者;
3.自行组织大型或涉外活动未报管理部门审批者;
4.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者;
5.严重侵犯会员利益者;
6.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7.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三十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1.由社团管理部门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可责令违纪社团暂停活动并整顿。
3.社团违纪时,视情况可以由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上报学校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招生就业处
2024年7月1日